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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滇银行与集成广福贷款纠纷给中小银行的启示

来源: 21世纪经济报道  2019-07-24 23:5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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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图片来源:微摄

    文章来源: 21世纪经济报道  李玉敏

    “希望我的遭遇能够唤醒其他实体企业,不要再掉到这样的坑里去了。”近日,云南集成广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成广福”)董事长于雄这样向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表示。

      据于雄介绍,2015年10月该公司向富滇银行申请贷款时,时任富滇银行主要领导承诺向集成广福提供21亿元贷款,其中10亿元用于收购该行因员工违法造成的风险项目,以免除富滇银行担保责任。双方达成口头协议后,集成广福按照富滇银行律师设计的方案,重组了风险项目,并将获得的13亿元融资中的8.46亿元用于重组了该风险项目的债务方。但因富滇银行未发放剩余的7亿元贷款,加上重组风险项目债务方8.46亿元全部亏损,集成广福资金链断裂,目前该公司开发的房地产项目、股权等全部被银行查封。

      于雄表示,集成广福实际用款才4.5亿元,现在已经背上了近16亿元(含利息)的债务。由于之前未对重组方进行详细尽调,该公司彻底落入了富滇银行的“圈套”中。现在,该公司无论是向监管部门举报,向公安机关报案富滇银行诈骗,还是通过民事诉讼,均陷入了被动局面。

      集成广福此前通过云南省工商联向公安局报案,认为富滇银行涉嫌合同诈骗,但公安机关作出了不予立案的决定;在富滇银行和集成广福公司的民事诉讼中,一审二审均判决该公司应偿还富滇银行贷款本息。

      云南银保监局在给集成广福的信访处理意见中表示,富滇银行在办理该公司业务中,存在员工管理教育不到位及内部控制有效性和全面性不足的问题;违规发放固定资产贷款,部分贷款资金被用于归还信托贷款;未履行信托贷款资金监管职责等问题。至于其他问题,建议该公司通过司法途径解决。

      针对该事件,富滇银行办公室有关人士在给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的回复中则表示,集成广福公司和富滇银行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三个案件的诉讼中,法院均已支持了富滇银行的诉讼请求,法院已经有了判决,任何纠纷都以法院的判决为准。

      缘起10亿违规担保

      事情的起源是富滇银行一笔10亿元的违规担保融资。

      2015年富滇银行工作人员罗杨利用其在总行办公室工作的便利条件,为云南中滇海盈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滇海盈”)向中江信托的10亿元贷款提供担保。罗杨伪造了富滇银行行务会议纪要、临时行务会议纪要等文件,派人冒充富滇银行工作人员在富滇银行办公室签署相关合同,并私自加盖了富滇银行和法定代表人的印章。

      10亿元贷款发放后,罗杨共收受5000万元贿赂钱款。案发后,罗杨及中滇海盈总经理申萍久和副总经理钟林均被公安机关抓获。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云01刑终596号《刑事判决书》显示,罗杨因为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一百万元;犯骗取贷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一百万元,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

      由于违规担保事件案发,融资方中滇海盈已无力偿还中江信托贷款,而该笔资金的最终出资方是长春农商行。员工罗杨违法犯罪导致富滇银行或因此而面临10亿元的担保责任。

      于雄表示,富滇银行为了化解这10亿元的担保风险,找到北京某律师事务所律师研究后,认为中滇海盈已缺乏还款能力,需要引入具有代偿能力的第三方开展新业务。

      据于雄称,恰逢此时,房地产开发企业集成广福也因为一家信托公司的3亿元贷款到期需要偿还,面临作价10亿元的抵押物,一块土地使用权即将被低价处置的风险。由于集成广福有急切的融资需求,富滇银行也有化解风险的需要,双方一拍即合。时任富滇银行董事长夏蜀、行长李春晖等人与集成广福总经理张学明商议,由富滇银行向集成广福提供21亿元贷款,其中10亿元用于收购中滇海盈不良资产包以免除富滇银行担保责任,余下11亿元作为集成广福的开发资金。

      于雄表示,双方达成上述口头协议后,基于对富滇银行的信任,具体方案是由富滇银行律师闵庆轩负责设计的。

      主要内容是:1.集成广福对中滇海盈进行股权重组,取得中滇海盈控制权。2.集成广福从吉林信托(实际出资方仍是长春农商行)获得13亿元信托贷款。这笔贷款由富滇银行出具担保,集成广福以名下土地使用权、股东持有的股权、名下地块向富滇银行提供反担保。3.这13亿元贷款中,其中4.54亿元由集成广福使用,其余8亿余元对中滇海盈进行重组。4.中滇海盈取得的重组资金,加上该公司自有的1.93亿元存款,提前偿还中江信托的10亿元贷款本息,富滇银行由此产生的担保责任免除。5.富滇银行再向集成广福提供7亿元融资,该公司以房地产产生的部分利润弥补重组中滇海盈可能产生的损失。

      8.46亿元重组中滇海盈

      “方案变更了好几次,关键是如何重组中滇海盈。”于雄表示,在重组中滇海盈的过程中,发现股权怎么评估也不可能值那么多钱,就加了虚假的建材采购合同。

      最终确定的方案是,集成广福收购中滇海盈持有的云南新能源再生产业有限公司55.38%的股权,以及中滇海盈对昆明卓融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债权,其中股权作价4.8亿元,债权作价2亿元。于雄表示,“中滇海盈对中江信托的债务本息是10.39亿元,该公司账上还有存款1.93亿元,还有约8.46亿元的缺口,股权、债权转让款总计才6.8亿元,还有1.7亿元是以建材采购价款的方式流向中滇海盈的。”

      按照这个方案,2015年10月,集成广福公司从吉林信托获得13亿元贷款,其中8.46亿元辗转至中滇海盈公司。中滇海盈获得的这8.46亿元资金,加上原有的1.93亿元,共计10.39亿元“提前”偿还了中江信托前述被骗贷的贷款本金和利息。

      云南银保监局给予集成广福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中也证实了这一操作。2015年10月16日,长春农商行设立单一资金信托计划,委托吉林信托向集成广福公司分别发放3亿元、3亿元、4亿元、3亿元共计13亿元贷款,贷款用途是项目开发以及其他资产及物资储备,借款利率为8.3%,期限为3年。

      根据银保监局查询的账号交易信息显示,吉林信托向集成广福发放的4笔共计13亿元信托贷款中,有8.3亿元通过中滇海盈转到了中江信托账户。由此也可以证明,该笔贷款确实用于弥补了之前中滇海盈骗贷的“窟窿”。

      “我们自己的问题在于,过于相信富滇银行,没有对中滇海盈项目进行尽调,因为当时时间也不允许。富滇银行方面告诉我们的是,中滇海盈项目可能会有3亿左右的亏损。我们经过测算,认为拿到21亿的贷款,除去重组亏损,房地产开发的利润是可以弥补的。没想到的是,亏损远不止3亿元,投入的8.46亿元,重组金一分都没拿回来”。至今,于雄仍后悔轻信富滇银行,未对项目进行详细尽调。

      企业称已被“套牢”

      虽然中滇海盈骗贷、富滇银行违规担保的10亿元风险项目已化解,但处置未结束。

      2015年吉林信托给予集成广福的信托贷款期限为3年期,要到2018年10月才到期。但在第二年的2016年12月,富滇银行又安排集成广福向新时代信托贷款7亿元(由富滇银行提供担保、集成广福支付保函费用)、向富滇银行贷款7亿元,共计14亿元用于置换吉林信托的13亿元贷款本息。

      银保监局前述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中也显示,富滇银行为集成广福提供的1亿元、6亿元固定资产贷款、为新时代信托向集成广福发放7亿元的信托贷款提供借款保函,金额合计14亿元的授信中,至少有13.64亿元被集成广福用于归还吉林信托的13亿元贷款本息。

      于雄向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表示,后来才明白这个安排的用意,吉林信托的13亿元贷款大部分用于弥补中滇海盈骗贷的“窟窿”,再用这两笔贷款置换了吉林信托13亿元信托贷款,中间多倒了一次贷。经过贷款置换,从表面上已经完全看不出集成广福公司现有两笔贷款与此前中江信托10亿元风险贷款的关联性,巧妙的隔离了富滇银行、信托公司的风险,富滇银行及中江信托等“始作俑者”可谓全身而退。实际所贷巨额资金几乎全部用于富滇银行,为此集成广福公司已经支付了高达1.2亿元的利息及保函费用。

      事后也证明,无论是集成广福公司向公安报案还是法院审理的该公司与富滇银行的民事诉讼中,均不认定现有的14亿元贷款与此前帮助银行化解10亿元风险项目存在关联性。

      因此,于雄认为,由于该公司急于用钱,加上民企和银行的业务往来中一直处于弱势地位,几乎没有什么话语权,导致该公司只能按照银行及其律师安排行事。

      另据于雄称,按照富滇银行的最初的承诺,集成广福获得14亿融资后,富滇银行应当再提供7亿元资金支持用于集成广福开发经营,完成富滇银行不良资产处置的“闭环”。不过,这后续的7亿元最终未能发放。

      在于雄看来,主要是因为富滇银行领导更换,加上富滇银行风险已经完全解除了,就开始“过河拆桥”。为此,银行提出的条件非常苛刻,要求其房地产项目须由银行指定的建筑商承建,一旦出现逾期付款,则要求项目按照建安成本抵押给施工方。

      于雄向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表示,由于银行的提议,集成广福用贷款的巨额资金弥补了中滇海盈公司的窟窿,加上后续不再提供7亿元的资金支持,导致集成广福资金骤然紧张。

      2017年6月,集成广福被拖垮,还款出现逾期,新时代信托及富滇银行立刻宣布贷款提前到期。富滇银行向新时代信托承担了保证人还款责任,紧跟着就对担保人追偿权和银行贷款本息提起了民事诉讼,要求集成广福公司支付上述14亿元的本息等费用,并查封了集成广福公司的全部股权、土地使用权及开发建设的物业。

      集成广福方面称,在上述民事诉讼中,富滇银行故意规避其化解10亿元担保风险的资金需求及所作出的21亿元贷款承诺才是集成广福卷入巨额贷款的根源,回避其作为巨额贷款资金实际使用方的事实,割裂整体交易安排与具体协议之间的关系。

      而富滇银行此前也在法院辩称,案涉合同不存在无效情形,富滇银行、富滇银行西山支行有权向集成房地产公司追偿,行使抵押权和质权。本案不涉及刑事犯罪,公安机关并未立案。集成房地产公司、集成置业及嘉和投资也明确11亿元购买资产包是其同意和认可的。法院一审、二审最终判决集成广福公司向富滇银行承担还款责任。

      判决生效后,截至目前,集成广福需支付的本息已高达16亿元,而其实际使用资金仅有4.5亿元。雪上加霜的是,富滇银行将集成广福全部资产查封,令其彻底失去了再融资和盘活资产的能力。于雄表示,这些被查封财产中还包含已经销售、购房者已经支付购房款的物业,还涉及回迁房及施工单位的工程款问题。

      于雄向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表示“,站在民营企业的角度,我想说,这 样的金融乱象不整治,实体经济非被 搞垮不可。实体企业自己也要吸取教 训,如果为了贷款就轻易接受银行化 解不良的条件,就是往坑里边跳, 最后都是死路。”

      需要说明的是,针对于雄所述该事件来龙去脉,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向富滇银行做了求证,该行未予回应。

    金融追踪:给企业“搭售”不良资产的乱象该整治了

      21世纪经济报道

      当前经济下行加剧了银行业不良的暴露,严监管又让此前的诸多不良“出表”方式无处遁形。于是,很多银行为化解不良绞尽脑汁,其中也不乏一些伪创新,比如给贷款客户“搭售”一定的不良资产。


    富滇银行与民营企业纠纷并非个例,笔者在与诸多民营企业家交流的过程中听到过类似的“吐槽”。民营企业家们认为,银行并未真正做到民企和国企一视同仁,民企的融资难和融资贵不是表面的难以获得贷款或者利率高,而是难在一些附加的条件和隐性的成本。其中就包括,想要获得融资,要承担一定的不良化解任务。


    随着不良处置的压力加大,银行给需要融资的企业捆绑搭售不良,现在已经悄然流行起来。常见的做法主要是两种:第一种是让贷款企业购买一定比例的不良资产,资产真实转让可以实现不良的合法出表。比如,A企业需要向B银行申请1亿元的贷款,按照要求购买了B银行500万元不良贷款,即使这笔不良贷款0 回收,损失也全部由A企业负担,相当于变相增加A企业融资成本5%。但这一成本不会体现在贷款合同中,而是体现为A企业投资不良资产的投资损失。


    第二种是贷款给正常企业,再让一部分资金通过重组、借贷的方式流向即将风险暴露的企业,实现不良的延后暴露或者化解。具体做法是A企业需要向B银行申请1亿元贷款,恰好B银行的另一客户C出现了还款风险,B银行要求将贷款中的1000万或者500万(这一比例一般控制在5%-10%)输血给C,让C正常偿还B银行的贷款。


    站在银行的角度,这可谓“妙招”。第一种方式能够高价转让已经形成的不良,避免了实际损失或者只有较少损失,资产卖断真实出表也符合监管要求。第二种方式可谓更高明,即将出风险的贷款被第三方资金代偿,不良暴露前就轻松化解了,将银行的经营风险成功转嫁给了企业。业内称之为让贷款企业“背”不良操作方式,短期内能稳住银行的不良贷款,不会让不良贷款快速上升,相关的负责人也不会被处罚,且操作隐秘,监管部门或者总行风控部门很难发现这样的违规方式。


    站在企业的角度,一些民营企业特别是近年来快速扩张的企业,急需资金。只要能获得贷款,对银行的要求则是能满足都尽量满足,呈现一种合谋的态势。即使有的企业可能会不满,但在融资中银行仍是强势方,在权衡利弊之下不少企业不得已也会接受这样的条件。


    殊不知这样的不良“搭售”行为,对整个实体经济和金融秩序的危害却是巨大的。


    首先,强制向贷款民企搭售不良资产,并不是以市场公允的价格进行交易,不仅侵犯了企业的自主选择权,还推高了民企融资的成本。民企融资过程中,被迫无奈接受一些不良资产,无疑就是要承担一定的损失和更高的资金成本,实则变相加重了民企的负担。


    其次,要求正常贷款企业向风险企业输血,不仅人为掩盖了不良,也可能会拖累正常融资的企业,酝酿更大的风险。集成广福案例就是如此,该公司获得贷款后利用巨额资金重组了风险企业中滇海盈,最终导致资金链紧绷甚至断裂,风险由中滇海盈进一步扩大到融资规模更大的集成广福公司。


    对整个金融体系而言,如果大量利用这样的方式掩盖不良,造成不良数据的失真,不仅不利于风险的化解,还会导致风险的雪球越滚越大。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是金融企业应尽职责,如果通过转嫁风险的方式美化报表,不仅加重了企业的负担,扭曲了正常的银企关系,也与服务和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的初心不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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